欧盟PPWR新规实施在即:企业合规指南与关键节点解析

2026年8月12日,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EU) 2025/40)将正式实施,取代执行多年的包装指令94/62/EC。这标志着欧盟包装管控从“指令”转变为“法规”,对计划进入欧盟市场的企业提出了更直接、更严格的要求。
本文将严格按照PPWR各项条款的合规时间顺序,逐条解读企业需要做什么,帮助您分清轻重缓急,有序应对。

法规概览:核心要求与实施时间节点
序号 | 章节 | 章节 | 实施时间 |
1 | Article 5 物质要求 | 铅、镉、汞、六价铬;PFAS,SCoC关注物质 | 2026.8.12 |
2 | Article 6可回收要求 | 投放市场的所有包装均应可回收; 符合回收等级(2030.1.1实施) | 2026.8.12 |
3 | Article 15 制造商义务 | 制造商信息标签、技术文件(附件Ⅶ)、符合性声明(附件Ⅷ) | 2026.8.12 |
4 | Article 19 进口商义务 | 进口商信息标签 | 2026.8.12 |
5 | Article 44 EPR | 要求企业完成注册、申报及回收费用缴纳义务 | 2026.8.12 |
6 | Article 7 塑料最低再生含量 | 10%—65%的最低再生塑料含量 | 2030.1.1或更晚 |
7 | Article 10 包装最小化 | 包装设计使其重量和体积减小到确保其功能所需的最小限度,同时考虑包装的形状和材质。 | 2030.1.1或更晚 |
8 | Article 12 标签要求 | 材料成分、关注物质、塑料包装的再生成分含量、生物基塑料成分、可重复使用包装。 | 2028.1.1或更晚 |
9 | Article24 过度包装 | 填充组合包装、运输包装或电子商务包装的最大空隙率为 50% | 2030.1.1或更晚 |
10 | Article 11 & 29可重复使用包装 | 运输包装,或用于运输产品的销售包装需2030年起须40%为可重复使用包装,2040年起须达到70%。 组合包装和饮料包装至少10%可重复使用。 | 2030.1.1 |
关键要求详解
一、2026年8月12日起实施(部分管控条款设置分阶段升级要求)
物质要求(Article 5)—2026年8月12日起适用
1
所有包装通用要求:铅、镉、汞、六价铬总和不超过100 mg/kg;
2
减少关注物质(SCoC),清单将于2026年12月31日前发布;
3
食品接触包装特殊要求:
单一PFAS限值(不含聚合物) ≤ 25 ppb,
PFAS总和限值(不含聚合物) ≤ 250 ppb,
总氟含量限值(含聚合物) ≤ 50 ppm,如果总氟>50ppm,需提供 PFAS 或非 PFAS 形式的氟含量证明。
根据欧盟委员会指南:总氟含量 ≤ 50 ppm即可判定符合PFAS要求。
重要提示:2026年8月12日后,食品接触包装中的PFAS限制将直接执行,不设库存过渡期。即2026年8月12日之后投放市场的包装必须合规,此前投放的可继续销售,无需召回。
可回收要求(Article 6)
1
第一阶段:可回收性要求
2026年8月12日起,所有包装必须可回收。协调标准:EN 13430:2004。
2
第二阶段:可回收性能等级
2028年1月1日前:制定回收设计标准和可回收性能等级。
2030年1月1日起:达到A级(95%)、B级(80%)或C级(70%)。
2038年1月1日起:达到A级或B级。
豁免情形:药品直接包装、医疗器械敏感塑料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婴幼儿食品及特殊医用食品接触敏感包装、轻质木材、软木、纺织品、橡胶、陶瓷、瓷器、蜡制成的销售包装。
制造商义务(Article 15)
1
投放合规:仅可投放满足(如适用)物质限值、可回收、再生料占比、包装最小化、重复使用、标签要求的包装产品。
2
文件管理:上市前完成合格评定,编制技术文件(TD)与符合性声明(DoC);一次性包装资料留存 5 年,可重复使用包装留存 10 年。
3
产品识别标识:包装标注型号、批次或序列号等识别信息;包装无法印刷时,随附文件载明相关信息。
4
企业信息标注:在包装或数字载体上标注企业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邮政地址,尽可能补充电子联系方式;无法直接标注的,可通过随附文件提供。
重要提示:制造商判定规则如下:
销售包装、组合包装:一般为产品品牌方;
运输包装、服务包装、初级产品包装:包装制造企业。但此类包装上明确标有使用者的名称或商标,则使用者被视为制造商;
进口商/经销商以自有商标投放或修改包装影响合规性时,进口商/经销商视为制造商。
进口商义务(Article 19)
包装上标明进口商名称和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联系到的邮政地址和电子联系方式;无法直接标注的,可通过数字载体或随附文件提供。
EPR生产者责任延伸(Article 44)
EPR 注册的义务主体为 PPWR 法规定义的生产者。对国内企业而言,一般仅通过电商模式直接向欧盟销售者销售产品时,才会被认定为 PPWR 下生产者;其余经营场景通常不归属该范畴。
生产者具体判定规则如下:

二、2028或2030年起或更晚实施
塑料最低再生含量(Article 7)—2030年1月1日起或更晚适用
包装类型 | 2030.1.1或更晚目标 | 2040.1.1目标 |
以PET为主成分的塑料接触敏感包装(一次性塑料饮料瓶除外) | 30% | 50% |
PET以外的塑料接触敏感包装(一次性塑料饮料瓶除外) | 10% | 25% |
一次性塑料饮料瓶 | 30% | 65% |
以上除外塑料包装 | 35% | 65% |
豁免情形:
(1) 人用/兽用药品直接包装及必要外包装;
(2) 医疗器械接触敏感型塑料包装;
(3) 可堆肥塑料包装;
(4)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塑料包装;
(5) 婴幼儿食品及特殊医用食品接触敏感包装;
(6) 塑料部件占包装总重量的比例不足5%。
包装最小化(Article 10)—2030年1月1日起或更晚适用
1
要求:包装重量和体积缩减至保障功能所需的最低限度。
2
禁止投放市场:采用双层壁、假底、多余夹层等仅为夸大产品视觉体积的结构设计。
3
豁免情形:
① 该包装设计在2025年2月11日前已受外观设计或商标权保护,且执行本条款会改变其独特性或商标的区分功能;
② 受欧盟地理标志或质量计划保护。
4
评估方法: 2027年2月12日前,欧盟委员会将制定或更新协调标准,在此之前可参考EN 13428:2004。
标签要求(Article 12)—2030年1月1日或更晚起适用
标识内容 | 实施时间 | 实施法案 | 豁免 |
材料成分的信息 | 2028.8.12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 | 2026.8.12前发布 | 不适用于运输包装或属于押金回收系统的包装,电子商务包装除外 |
含关注物质的包装 | 2028.8.12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 | / | |
可重复使用包装 | 2029.2.12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30个月(以较晚者为准) | / | |
塑料包装的再生成分含量 | 2028.8.12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 | / | |
生物基塑料成分 | 2028.8.12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 | / |
提示:2028年8月12日之前,制造商可自愿采用97/129/EC对包装材料的成分构成进行标识
过度包装限制(Article 24)—2030年1月1日起或更晚适用
1
空隙率要求:组合包装、运输包装或电商包装最大空隙率不超过50%。
2
计算方法:空隙 = (包装总体积 - 内部销售包装体积)÷ 包装总体积。
3
2028年2月12日前通过实施法案,建立空隙率的计算方法。
提示:所有填充材料(碎纸、气垫、气泡膜、泡沫等)占据的空间均计为空隙。
可重复使用包装(Article 11 & 29)—2030年1月1日起适用
1
2030年1月1日起,运输包装或用于运输产品的销售包装(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分销的产品所使用的包装),包装总量中至少40%为可重复使用包装;自2040年1月1日起,至少70%为可重复使用包装。
2
2030年1月1日起,组合包装和饮料包装至少10%可重复使用。
3
2027 年 2 月 12 日前,通过实施法案,补充法规并划定主流可重复使用包装最低轮换次数。
三、应对建议
厘清包装制造商、进口商、生产者三类主体身份,清晰划分制造商、进口商法定义务与 EPR 注册责任。
尽快完成化学物质合规评估,重点落实重金属、PFAS 相关检测工作。
在包装设计与生产前置阶段纳入可回收性相关要求,规避后期大规模整改成本。
包装制造商提前编制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模板,保障可及时出具各类合规证明。
提前梳理包装识别信息、制造商及进口商主体信息,按要求完成包装标识印制。
未来 2-3 年内将陆续出台配套实施法案、授权法案,需持续跟踪法规更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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