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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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辖区内的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下且不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商店、书店等购物场所外)予以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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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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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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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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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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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006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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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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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3.3及《住宿业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2.影剧院、录像厅、录像室、游艺厅、游艺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酒吧、茶座、咖啡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第2.3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3.公共浴室等沐浴场所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第3.2及《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4.美容店、理发店等美容美发场所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第3.3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5.游泳场、游泳馆等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第3.3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文化交流场所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7.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商店、书店等购物场所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8.医院候诊室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9.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许可条件同上。 (二)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延续或复核卫生许可证: 1.未能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机构出具的经营场所一年内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的; 2.若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而未能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机构出具的经营场所两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的; 3.提交的经营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三)变更、补办、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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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2.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和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3.经营场所空调风管布局图及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4.属于游泳场所的,还应提交水净化系统工艺及流程图(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5.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单位名称合法性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准确地址相关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编号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经办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按经营场所建设面积大小分为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一般项目是指综合类别项目建设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和单项类别建设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大型项目是指综合类别项目建设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和单项类别建设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大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说明书内有卫生专篇,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可能存在的卫生风险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2.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该项目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大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还需持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向原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可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但应当做出书面承诺);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申请新办前,应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三)延续或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 3.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5.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注册号;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有效证明材料(企业任命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等)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按照新申请卫生许可的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五)补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2.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卫生许可证》破损的,除上述2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卫生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六)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加盖申请人签章); 2.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注销申请(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